XX县区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认定与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合法建筑,查处侵占集体资产、侵害公共利益和非法谋利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与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含国有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房屋的登记、认定、分类处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认定与分类处置工作,由县政府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原则,由房屋所在地乡镇、村(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土地、住建、房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未经县规划、国土、住建、房产等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
建(构)筑物未经县规划、国土、住建、房产等部门验收或违法建设情形未予整改消除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五条集体土地上已建成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以登记,保留使用,但必须对住房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确保安全
在征地征收时比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一)户主是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居)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和建筑面积符合建房时相关政策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为: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期间所建房屋,户住房总面积300平方米或人均第1页共4页住房面积60平方米以内;2008年1月1日后所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