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认定与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合法建筑,查处侵占集体资产、侵害公共利益和非法谋利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与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含国有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房屋的登记、认定、分类处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认定与分类处置工作,由县政府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原则,由房屋所在地乡镇、村(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土地、住建、房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未经县规划、国土、住建、房产等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建(构)筑物未经县规划、国土、住建、房产等部门验收或违法建设情形未予整改消除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第五条集体土地上已建成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以登记,保留使用,但必须对住房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确保安全。在征地征收时比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一)户主是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居)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和建筑面积符合建房时相关政策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为: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期间所建房屋,户住房总面积300平方米或人均第1页共4页住房面积60平方米以内;2008年1月1日后所建房屋,户住房总面积300平方米或人均住房面积50平方米以内);(二)1999年1月1日前,本村村(居)民在乡镇批准的宅基地上按规定所建的住房;(三)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了建房手续的。第六条村(居)民的已建房屋,超出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登记,责令按要求整改;无法整改的,仅对符合建筑面积规定标准的部分予以认可,其它部分暂留自用,但在今后征地征收时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违反一户一基原则、多处违法占地建房的,超规定所建房屋一律依法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一律依法予以没收,在今后征地征收时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第七条村(居)民不得将在本村(社区)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赠与、转让、出售给非本村(社区)人员及本村已有住房的村(居)民,此类行为属违法行为。对违法交易的房屋依法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收入,在今后征地征收时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第八条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法建房的,违法房屋应一律依法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在今后征地征收时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纪责任。第九条对在集体土地上从事违法建房用于销售交易的(俗称黑开发行为),对其违法建房及经营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在建和已建成未出售入住的违法建筑,一律责令自行拆除或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依纪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纪责任;(二)已出售的违法建筑,应依法拆除。违法建设出让人不主动或无法退还房款且暂时不能拆除的,所在地乡镇、村(社区)应告知当事人其房屋产权的违法性,相关职能部门不得通过处罚、补办手续等途径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在今后征地征收时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购房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购房合同,追讨购房款与损失。所在地乡镇、村(社区)和相关当事人须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由相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经营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追究非法转第2页共4页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违法占地、非法经营行为的民事、刑事责任。(三)房屋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各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征缴;对涉嫌偷税、逃税、抗税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