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实施办法【网络综合-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三)坚持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基金运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居民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待遇
(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分别核算,旗县区经办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逐步实现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管理服务
(六)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第四条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各级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上述资金的利息收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10基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社会保险预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纳入同级财政部门设在国有商业银行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单独列账,分别核算,严格管理,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