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失責任與藥害救濟定義•藥害救濟法§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藥害:指因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二、合法藥物: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
•三、正當使用: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
•四、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物,對人體所產生之有害反應
•五、障礙: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令所定障礙類別、等級者
但不包括因心理因素所導致之情形
•六、嚴重疾病:指主管機關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及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規定所列嚴重不良反應公告之疾病
障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5•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嚴重疾病•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4•本辦法所稱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係指因使用藥物致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死亡
•二、危及生命
•三、造成永久性殘疾
•四、胎嬰兒先天性畸形
•五、導致病人住院或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需做處置者
救濟•藥害救濟法§4•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
•前項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其給付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救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考量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依藥害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實施之
救濟•藥害救濟給付標準§3•申請藥害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