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谁处理、谁奖励”,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1施部门,实施奖励决定告知、奖励等级的确认、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对于跨地区的举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四)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2制止的,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作出书面说明后,在案件结案后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奖励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范围包括:(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