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的概念和性质(一)工伤事故的概念在《条例》公布之前,学界对工伤事故概念的理解,通常认为工伤事故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
这个界定稍嫌狭窄
《条例》没有给工伤事故概念进行界定,仅仅对工伤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按照《条例》的基本精神,我认为,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
例如,某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7施工队承包的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个体工商户业主张学珍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承包合同
1986年11月17日,由服务站经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学珍之夫徐广秋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佣的临时工张连起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
在拆除第1至第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5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塌腰)
徐对此并未引起重视
当拆除第6根时,梁身从中折断,站在大梁上的徐和原告张连起之子张国胜(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张国胜受伤,急送碱厂医院检查,为左下踝关节内侧血肿压痛,活动障碍
经医院治疗后开具证明:左踝关节挫伤,休息两天
11月21日,张国胜因伤口感染化脓住进港口医院,治疗无效,于12月7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结论是:系左内踝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
后又经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张国胜系外伤所致脓毒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医院治疗无误,其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
原告为张国胜治病借支医疗费用、误工工资等费用共损失17600
张连起和张国胜的姐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这样的案件,就是工伤事故案件,符合工伤事故概念的界定
第1页共7页(二)工伤事故的法律特征工伤事故具有如下特征:1
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企业(包括私人雇工)中的事故工伤事故存在于各类企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