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7]1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登记1、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对象范围的城镇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
以下几类人员参保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需携带《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以每年11月底民政部门在册名单为准
(2)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是指:评定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及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
(3)列为民政部门的重点优抚对象需携带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4)特困职工子女需携带有效期内的《特困职工证》;(5)孤儿由其监护人携带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6)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需携带《学生证》;(7)外来务工子女需携带父母一方《暂住证》及父母工作单位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证明;(8)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其他居民”需携带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9)“老年居民”指参保当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居民
出生日期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3、列入财政补助对象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子女及孤儿,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每年进行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4、市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和市属高等院校举办的成人教育在校学生参照《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参保(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学生财政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