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温政办〔2007〕51号)和《温州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精神,为保障特殊病种患者的基本医疗,进一步加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温州市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温州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下列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视同住院
(一)温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恶性肿瘤的治疗;2.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3.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4.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5.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6.血友病的治疗;7.精神分裂症的治疗;8.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的治疗
(二)温州市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1.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2.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3.精神分裂症的治疗;4.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的治疗
(三)温州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1.恶性肿瘤的治疗;2.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3.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4.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5.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6.血友病的治疗;7.精神分裂症的治疗;8.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的治疗;9.儿童孤独症的治疗
各县(市)原特殊病种门诊与上述范围不一致的,由县(市)政府根据基金收支情况,提出特殊病种的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特殊病种实行核准制度
特殊病种准入标准和治疗范围根据有关专家建议意见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理确定(见附件),并可根据特殊病种的实际医疗发生情况作适时调整
四、参保人员患有以上所列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填写《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持二级(含)以上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