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F章-建筑物(规划)规例1章:123F建筑物(规划)规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赋权条文30/06/1997(第123章第38条)[1956年6月1日](本为1956年A37号政府公告)条:1引称30/06/1997第I部一般规定本规例可引称为《建筑物(规划)规例》
条:2释义L
110of200531/12/2005(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所有字及词句具有《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给予该等字及词句的涵义,而─“上盖面积”(sitecoverage)指地盘被建于其上的建筑物所覆盖的面积,而就综合用途建筑物的一部分而言,指建有该建筑物的地盘被该建筑物的该部分所覆盖的面积;(1962年A97号政府公告)“工业建筑物”(industrialbuilding)具有《建筑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H)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2000年第39号第7条)“工厂”(factory)指任何建筑物或地方,而在其内是使用任何机械(完全靠人手操作的机械除外)协助在其内进行的任何工业经营的;“本条例”(Ordinance)指《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外廊”(verandah)指自任何建筑物的任何墙壁伸出,并以墩或柱承托的任何构筑物;“外墙”(externalwall)指建筑物外部并非共享墙的墙壁,即使与另一建筑物的墙壁毗邻者亦然;“半独立建筑物”(semi-detachedbuilding)指藉共享墙相连的两幢建筑物的任何一幢并有一幅畅通无阻的空地的建筑物,而该幅空地─(a)沿该建筑物的整个深度延伸,而以与该建筑物的外表面成一直角的方式量度,须不少于2
3米;(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b)在该建筑物的背后,以与该建筑物的外表面成一直角的方式量度,深度为2
3米,并沿该地盘的整个阔度延伸;(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住宅建筑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