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F章-建筑物(规划)规例1章:123F建筑物(规划)规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赋权条文30/06/1997(第123章第38条)[1956年6月1日](本为1956年A37号政府公告)条:1引称30/06/1997第I部一般规定本规例可引称为《建筑物(规划)规例》。条:2释义L.N.110of200531/12/2005(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所有字及词句具有《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给予该等字及词句的涵义,而─“上盖面积”(sitecoverage)指地盘被建于其上的建筑物所覆盖的面积,而就综合用途建筑物的一部分而言,指建有该建筑物的地盘被该建筑物的该部分所覆盖的面积;(1962年A97号政府公告)“工业建筑物”(industrialbuilding)具有《建筑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H)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2000年第39号第7条)“工厂”(factory)指任何建筑物或地方,而在其内是使用任何机械(完全靠人手操作的机械除外)协助在其内进行的任何工业经营的;“本条例”(Ordinance)指《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外廊”(verandah)指自任何建筑物的任何墙壁伸出,并以墩或柱承托的任何构筑物;“外墙”(externalwall)指建筑物外部并非共享墙的墙壁,即使与另一建筑物的墙壁毗邻者亦然;“半独立建筑物”(semi-detachedbuilding)指藉共享墙相连的两幢建筑物的任何一幢并有一幅畅通无阻的空地的建筑物,而该幅空地─(a)沿该建筑物的整个深度延伸,而以与该建筑物的外表面成一直角的方式量度,须不少于2.3米;(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b)在该建筑物的背后,以与该建筑物的外表面成一直角的方式量度,深度为2.3米,并沿该地盘的整个阔度延伸;(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住宅建筑物”(residentialbuilding)具有《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I)第3条给予该词的涵义;(2000年第39号第7条)“房间”(room)指建筑物任何藉建立由楼面至天花板的间隔墙而细分成的部分;“订明”(prescribed)指由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订明;(1959年A83号政府公告)“准许地积比率”(permittedplotratio)指根据第21条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而准许的最高地积比率;(1962年A97号政府公告)“旅馆建筑物”(hotelbuilding)指建作旅馆或拟用作旅馆的建筑物;(2000年第39号第7条)第123F章-建筑物(规划)规例2“商业建筑物”(commercialbuilding)具有《建筑物(能源效率)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M)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2000年第39号第7条)“接达设施”(accessfacilities)指为接达电讯及广播服务或为提供该等服务而设的设施,包括用作装置电缆、电线及其他用于电讯及广播用途的附属设备的房间、管道或立管;(2000年第39号第7条)“厕所”(latrine)指便厕、便桶或撤土厕所,但不包括水厕或冲水尿厕;“街道”(street)包括任何行人路、私家街道及公众街道;“残疾”(disability)就任何人而言,指因受伤、患病或先天畸形而致视力、听力或活动能力受损;(1997年第239号法律公告)“电讯”(telecommunications)具有《电讯条例》(第106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2000年第39号第7条)“道路”(road)指街道,但不包括任何行人路;“电影院”(cinema)指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而其设计是为设置与电影放映相关或为电影放映目的而使用的设施(包括放映室)及放映器材或其他器材或设备之用,并设有此等设施、器材或设备;(1996年第194号法律公告)“实用楼面空间”(usablefloorspace)指任何楼面空间,但楼梯、楼梯间、升降机等候处、用作设置水厕设备、尿厕、盥洗盆的空间,以及任何升降机、空调系统或相类设施的机械所占用的空间除外;(1962年A97号政府公告)“楼面”(floor)指构成任何楼层基层的构筑物,以及所有与该构筑物相关并构成该构筑物一部分的托梁、板、木料、砖、混凝土或其他物质;“楼层”(storey)指每层楼面的上表面与上一层楼面的上表面之间的空间(如有上一层楼面),如属顶层,则指该层楼面的上表面与天花板或屋顶的平均高度之间的空间;“广播”(broadcasting)指透过卫星或地面电讯发送供公众接收的声音节目或电视节目;(2000年第39号第7条)“独立建筑物”(detachedbuilding)指与任何其他建筑物不相连、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