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1
1编制目的为适应本市环境管理需要,在199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市的环境噪声适用区划,为环境噪声执法、污染源治理、环境规划等提供依据
2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
2《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
3城市的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及规划用地现状;城市规划、环保专项规划等1
4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1
5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
6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
3适用范围1
1本适用区划适用本市行政区域
2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等标准中的标准适用范围按照此适用区划执行
3飞机噪声、铁路机车噪声不适用本区划
4相邻适用区达标原则工业企业以及固定源设备(如冷却塔、变电设备等)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处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5适时调整原则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新增工业区、独立工况用地或者工业区范围调整扩大的,新增或扩大的区域可调整为三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具体由市环保局会有关部门审核后公布执行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区域范围2
11-3类噪声标准适用区2
1黄浦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2区等4类区除外)2
2卢湾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
3静安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
4徐汇区: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3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