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编辑修改-病理科的设置及基本条件各地区医疗机构的布局及医疗科室的设置是医疗行政管理工作中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内容,既要考虑该地区政治、人口、经济及地理条件等各种因素,还要视医院的性质予以合理安排
病理科是一个专业性强、技术含量和业务要求很高的科室,其设置和基本条件均应有严格的要求
为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医疗质量,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浙江省医疗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现有和新建病理科的设置制定相应的规范
第一节病理科的设置(1)一级各类医院及二级中医、口腔、传染病、皮肤病、整形外科等医院原则上不要求设立病理科
(2)三级各类医院及二级综合、中西医结合、肿瘤、儿童及妇产科专科医院具备条件者可设立病理科
(3)虽属上述级别医院,但年病理检查例数少于2000例(不包括细胞学)者,原则上不宜建立病理科
海岛等偏远地区的医院虽不符合上述设科条件,但因交通条件的限制确实需要单独设立病理科者,应经省病理质控中心论证并考核,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设立
(4)未设立病理科的医院,其病理诊断任务由邻近的二级以上医院病理科承担,或根据地域条件等实际情况,采用相邻若干医院共同组建病理诊断中心的方式;或由符合条件医院的病理医师定期赴有关医院进行病理诊断的方式解决,以保证病理诊断的质量和诊断水平的提高,节约资源
第二节病理科的基本条件一、人员配置病理科业务人员的素质是保证病理诊断质量的最基本因素,各级医院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选派素质优良的人员从事病理工作
(一)人员数量(1)病理科人员的数量应根据各医院的实际病理检查数量,并结合医院床位数量及医院的级别而确定
(2)工作量达1500例/年的医院,原则上设专职医师及技术员各1名;或按医院实际床位数,以每100张床位2名专业人员的比例设置
(3)医师与技术员的比例不得大于1:1,分工必须明确
技术员与医师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