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问题[来源:北京学前教育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学生、幼儿在校就读、寄宿、学习或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或精神损害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学生、幼儿在校、在幼儿园遭受人身或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断呈现上升的势头
以琼中县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情况为例,据该院司法统计数据表明:1998年至2003年6月止,共受理学生在校致害赔偿案件12件,平均每年受理此类案件2件,占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年平均收案数的6%左右
仅2002年1月至6月份,受理发生在中小学校园、幼儿园内的人身伤害或损害赔偿案件就有3件
因涉嫌侵权,本应是无忧无虑、健康快乐的中小学生或幼儿却成了被告,坐上了被告席,使幼小的身心经受了也许一辈子都难以抹去的心理负担,极不利于中小学生、幼儿的健康成长
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涉及的理论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学生在校致害案件的几种主要类型在校寄宿、就读、学习或生活的中小学生、幼儿受到的伤害或损害在客观上的表现为多种多样,不一而足,但在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学生群体之间的损害
这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于在校学生之间或幼儿园幼儿之间在一起玩耍、游戏、嬉闹、打斗过程中
在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占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绝大部分
此类损害在主观心理上表现为过失
2、校园内环境的损害
即致害源或致害物为校园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寄宿生活设施或文体教学设施,因校园方在管理上疏忽、不到位、不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引发的损害
此类损害的最突出特点是损害发生的突然性、偶然性,客观因素表现突出
在主观因素方面的表现主要是校方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失
3、施教方的损害
这类损害或伤害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或者在对学生进行管理、管教过程中,因方法简单、粗暴或教师主动实施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