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各类侵权行为中,动物致人损害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侵权形式,其特殊性在于这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中对有关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做了明文规定,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责任构成、赔偿标准等方面,应该说都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在理论上做进一步的探讨,对于司法实践活动有一定指导作用
一、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言,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是缺一不可的
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应该说,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
因此,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构成要件就包括以下三种:(一)加害行为和发生
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
饲养的动物并无种类之分,包括人们通常饲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猎奇或个人爱好等原因饲养的野兽、野禽
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该是饲养的动物的范畴
在标准的掌握上,宜宽不宜严
依据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也包括以观赏为目的的
象家养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甚至现在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都应包括在这个范围内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
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
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
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
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
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
但有的情况却复杂一些
比如说,有人出于喜爱去抱别人的宠物,传染上疾病,如狂犬病、猫爪热等
这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在后面将论述到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