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煤安字L1995]第562号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充分发挥矿井监控系统、瓦斯遥测仪、断电仪、便携式瓦斯检定仪器等各种通风安全监测装置的作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布,自199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2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等检测警报断电设备的设置⋯⋯⋯⋯⋯⋯⋯2第三章便携式仪器装备标准⋯⋯⋯⋯⋯⋯⋯⋯⋯12第四章矿井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12第五章“装置”的使用、维护及验收⋯⋯⋯⋯⋯⋯⋯13第六章“装置”的报废⋯⋯⋯⋯⋯⋯⋯⋯⋯⋯⋯⋯16第七章校准气样的配制⋯⋯⋯⋯⋯⋯⋯⋯⋯⋯⋯17第八章配件⋯⋯⋯⋯⋯⋯⋯⋯⋯⋯⋯⋯⋯⋯17第九章组织机构和培训⋯⋯⋯⋯⋯⋯⋯⋯⋯⋯⋯18第十章技术资料⋯⋯⋯⋯⋯⋯⋯⋯⋯⋯⋯⋯19第十一章质量标准及评定办法⋯⋯⋯⋯⋯⋯⋯⋯213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规程》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包括基建和改扩建矿井
第4条各矿务局(矿)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条件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厅、公司,以下简称省局).备案
局、矿长应保证购置“装置”所需的资金
局、矿总工程师对贯彻执行本《规定》负全面责任
第5条各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通风、生产部门编制“装置”的装备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其中监控系统需报省局批准,报煤炭工业部备案,其它报省局备案,然后列入年度工程计划,组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