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龚响英、义乌市稠江街道黎明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旭良冯少华虞行【审理法官】张旭良冯少华虞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龚响英;义乌市稠江街道黎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龚响英义乌市稠江街道黎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龚响英【当事人-公司】义乌市稠江街道黎明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俞俊奇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骆伊娜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俞俊奇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骆伊娜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俞俊奇骆伊娜【代理律所】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2/9【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龚响英【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黎明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的异议成立,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上诉人龚响英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被上诉人没有答复建房用地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要求为其办理建房用地报批手续。【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龚响英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被上诉人没有答复建房用地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要求为其办理建房用地报批手续。上述请求系上诉人龚响英基于黎明村的旧村改造而提出,故上诉人能否办理建房用地报批手续应以其是否符合旧村改造安置用地的规定为前提。《稠江街道黎明旧村改造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村级组织成员以2001年11月30日农转非时为标准。农转非前户籍户籍在本村但已出嫁(农村风俗嫁过、过、举行婚礼过、生育过均视为已出嫁),不得计算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人口"。上诉人龚响英为2001年11月30日农转非前户籍户籍在被上诉人村的外嫁女,符合参加黎明社区居委会旧村改造的主体资格。黎明村的旧村改造于2004年开始启动,至2011年已基本结束。上诉人龚响英称多次向被上诉人口头要求安置土地,但被上诉人均未同意。且《稠江街道黎明旧村改造实施细则》曾在黎明村公示,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被上诉人实际已明示上诉人龚响英不符合旧村改造办理建房用地报批的条件。被上诉人根据《稠江街道黎明旧村改造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上诉人龚响英的申请不予报批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龚响英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3/9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龚响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8-2418:55:29【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龚响英原系义乌市稠江街道黎明村村民。2001年,黎明村实行撤村建居农转非活动。同年11月20日,原黎明村委会制定《黎明村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该办法对农转非人口的截止日期、参加对象及参加农转非后是否享受股权的界限等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参加农转非后的外嫁女一律不享受股权。2001年11月27日,原告龚响英与其子洪哲昱向黎明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保留本村户籍参加农转非,并承诺不享受改居后的股权等。同日,原、被告签订《黎明村户籍改革协议书》(黎户改第某某)。该协议约定:黎明村委会同意给龚响英、洪哲昱办理农转非手续;办理农转非后,龚响英、洪哲昱不享受股权分配等。2004年2月12日,被告黎明社区居委会启动旧村改造工作并出台了《稠江街道黎明旧村改造实施细则》(经居民代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同年2月20日,义乌市人民政府稠江街道办事处作出义稠江街办[2004]7号批复,同意黎明社区居委会制定的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村级组织成员以2001年11月30日农转非时为标准。农转非前户籍户籍在本村但已出嫁(农村风俗嫁过、过、举行婚礼过、生育过均视为已出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