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于2007年3月入职A公司工作,直至2010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2011年3月11日,柳某就其与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其2009年度年终奖金
2012年2月23日,柳某又以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0年度加班费为由再次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根据提示,回答下列问题:(1)若柳某不服该仲裁结果,欲寻求司法救济,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2)若柳某主张其于2011年3月11日第一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时效中断,其所主张的2010年度的加班费未超过仲裁时效,是否应当支持该主张,为什么
(3)若柳某提出应由A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仲裁庭应如何处理
(1)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柳某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应该支持主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劳动关系终止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受一年时效的限制,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之日起算”
柳某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已明确知道其自身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柳某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为2010年12月31日
所以,陈某于2011年3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是在仲裁时效起算日起一年内提出,是受法律保护的
(3)(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仲裁庭应该要求A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如果不提供考勤记录,那么就认定加班事实存在
李某任职于甲公司,岗位为人事专员,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13年1月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