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案例【篇一:家庭暴力的案例】2016年家庭暴力案例几则散文吧>>2016年家庭暴力案例几则2016年家庭暴力案例几则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已有三个多月,“反家暴”成为热议的话题。人民法院对涉家暴案件实行专人审理、动态跟踪管理,积累了哪些经验?当事人又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家庭暴力侵害?请看以下几则案例。案例一:当庭打人被认定家庭暴力汪某和陈某结婚后,共同经营水产品养殖场,生意越来越好。腰包鼓了,丈夫汪某便移情别恋与“小三”鹿某暗中勾搭。两年来,汪某和陈某的矛盾不断升级,从争吵发展到多次殴打。去年,汪某起诉离婚,陈某考虑两个孩子尚小需要父母的双重保护而不同意离婚。陈某陈述,因不同意离婚经常受到汪某的殴打,请求法院给予人身安全保护。汪某反驳,那只是夫妻间的争吵,没有殴打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两人在法庭上为是否离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吵得不可开交。休庭期间,汪某走到陈某身旁突然一拳朝陈某的头部打去,陈某当场意识模糊并情绪失控。贾汪区法院当即对汪某采取处罚5000元的制裁措施,同时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庭送达给汪某。法院认为,虽然没有查明汪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经常性和持续性,但汪某在休庭后的过激行为和对陈某的伤害后果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两个月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离婚,两个孩子由陈某抚养教育,汪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水产品养殖场归汪某所有,汪某支付陈某60万元。■法律点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家庭暴力的经常性和持续性特征仅是大多数家暴案件的共性特征。在个案中,施暴者的加害手段、加害程度及加害后果是认定家庭暴力是否成立的最重要依据,即便是仅有的一次殴打,如果存在手段卑劣、后果严重的事实,同样构成家庭暴力。本案中,汪某在法院即不能控制自己,当庭殴打陈某,并造成一定后果,可以推定陈某陈述经常被汪某殴打的事实真实可信,依法认定家庭暴力成立。对于因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案件,在子女的抚养上,原则上判归受害者一方抚养,以彻底斩断家庭暴力代际相传的基础。在财产分割上,应充分保护受害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案例二:短信威胁前妻构成精神暴力李某和马某因感情不和离婚,随后又因遗漏的财产未分割产生纠纷再次形成诉讼。马某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还不断发短信对前妻李某进行威胁、恐吓、骚扰。李某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法庭,法庭与马某电话沟通后,马某仍不收敛。法庭调查得知,在纠纷前马某就曾到李某的单位进行谩骂和骚扰,李某整日担惊受怕,为此还三次搬家躲避。法院认为,马某用短信对李某持续进行威胁、恐吓,给李某造成巨大心理压力,已构成家庭暴力,遂制作人身安全保护令向马某送达同时向马某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和当地妇联送达。经公安机关备案和约谈,马某未再进行短信威胁、恐吓和骚扰。该案为婚姻无效后财产分割纠纷,双方争议主要为婚姻存续期间房产的归属,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受害方李某所有。■法律点评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家庭成员之间,但因具有同居关系恋爱关系等共同生活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本质上与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无异,故反家庭暴力法在附则中规定此种情况参照该法执行。本案中,李某与马某系前配偶关系,马某实施的精神暴力依附于曾经的夫妻关系,依附于曾经的共同生活,依附于夫妻关系存续之间对李某的实际控制,故法院制作人身安全保护令对马某进行制裁,对李某进行保护是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本义和基本精神的。应该指出的是,因反家庭暴力法附则中规定,参照该法执行的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故前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我们原则上掌握在双方离婚后一年之内,一年以后发生的,原则上不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案例三:长期遭受家暴诉离婚获支持50多岁的尹某提出与丈夫丁某离婚。据尹某陈述,婚后30年她一直在家庭暴力中度过,现在,孩子成家立业,她终于鼓起勇气提出离婚。尹某的丈夫丁某,是一名煤矿职工,30年来经常殴打尹某,而且没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