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许可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许可事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许可实施主体:江西省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许可。许可条件:已经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并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所要求的信息网络安全申办条件的申请人,均可以向场所属地公安分、县局申请本项许可。许可数量:本项许可设有许可数量限制,由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项许可数量控制,公安机关以申请人持有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视为其通过许可数量限制。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许可时限:公安机关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许可实施程序:一、申请(一)申请方式独立经营单位申请人本人可以直接到属地公安机关分、县局网监部门提出申请;加盟连锁经营单位申请人可以由加盟连锁商代理向属地公安机关分、县局网监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申请人向属地公安机关分、县局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1.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书(原件2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情况简介(原件2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4.法定代表人、信息网络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证原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5.安全责任人和信息网络安全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2份,验证原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6.安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软件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7.计算机病毒防治安全技术措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证原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8.营业场所局域网网络拓扑结构图(原件2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9.申请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原件2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属地公安机关分、县局网监部门在完成实地初审后,上报设区市局网监支队进行信息网络安全程序复审,需提交以下材料:1.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书(原件2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情况简介(原件2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4.法定代表人、信息网络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证原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5.安全责任人和信息网络安全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2份,验证原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6.安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软件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7.计算机病毒防治安全技术措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证原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8.营业场所局域网网络拓扑结构图(原件2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9.申请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原件2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二、受理(一)受理标准:1、申请人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属于公安机关职权管辖范围的事项,即只限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网络信息安全事项,公安机关才准予受理。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程序要求。(二)受理程序:1、申请人持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做好以下筹备工作:安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设施,完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系统、计算机防病毒系统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2、经营单位确定的信息网络安全员,需依法参加由行业组织或者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特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特定资格证明文件才可持证上岗。3、申请人向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