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罢免人大代表的申请就一了百了了吗中新社最近发表的一则题为《杭州下城区64人申请罢免人大代表被驳回》的消息颇能令人深思
这则消息引人深思之处在于:我们如何对待、处理民告官、民告贵、弱(势群体)告强(势人员)一类案子中的情与法
杭州此事,源于私房纠纷,源于私房被“公家”长期占用之纠纷
毫无疑问,在人们的思想深处,私房之于公事,唯“公”为大也,且杭州这个私房被“占”,还是1968年的事,而被“告”的人大代表,是如今的厂长
不仅如此,这个纠纷“闹”大后,罢免人大代表的申请又有不少问题、硬伤,如“原告”乃“非原选区选民”,又如“联合人数”不够,因此被依法驳回
大面上看,没有问题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
法律规定这类“申请”须多少人,少一个,你就有了“硬伤”,就可以被义正词严地退回;同样,法律规定这类“申请”的提出者要“原选区选民”,就得一是一二是二,当然也就通融不得
因此,便有了杭州市下城区人大的如上答复——实即驳回
然而,驳回,事情就一了百了了吗
谁都知道没有
现代文明社会,当然应当依法治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是,好多一纸“法”“令”真的不能解开老百姓心里的疙疙瘩瘩
比如杭州这房案
房子在今天当然是老百姓的命根子,是自己的当然要要回来
但厂长不给,而厂长又是人大代表
一而再再而三解决无望之下,出了这么一个“申请”,也真难为了事主,且弄了64人签名
签名的目的简单而又简单,就是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
但区人大否了他,否了他自有法律依据,对此我们确信不疑
但问题解决了吗
你能说这个“申请”没有它的道理吗
或曰:你能否认这个“申请”中的民心民意民瘼民情吗
看来“申请提出者”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于是想:我们人大出这个“驳回”的同时,是否能真的站在人民群众(人大是代表人民群众的)的角度上,给予相当的咨询建议呢,或者,甚至出具一纸相关的建议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