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其基本含意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
德国行政法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三项内容:(1)法律创制
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2)法律优越
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法律保留
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透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日本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在具体制度形式上体现为三项要求:(1)建立议院内阁制、议会制的民主主义,通过国会对行政进行政治限制;(2)在这一前提下,行政立法、行政处分和行政程序中,存在着立法优先的要求或者立法的统制问题(3)通过法院对行政进行司法方面的事后救济,而不限于行政监察之类的行政内部监督
在我国,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第一,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宪法的效力最高,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
在下位阶法的原则、内容与上位阶法发生冲突时,执法机关应适用上位阶法而不应适用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下位阶法
依法行政首先要求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只有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时,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二,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
除此之外依法行政还要求政府依法的原理、原则行政
这是因为:其一,法律的具体规定是有限的,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是无限的
其二,法律规定是受法的原理、原则支配的,法的原理、原则不仅指导立法,而且也指导法律的执行和法律争议的裁决
如果行政只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