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1序言人大批准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香港概况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2]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1]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