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土地权利的问题分析摘要:农村土地归农民成员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和得到所有权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流通性,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可以入股、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也应具有流通性,农民住房可以转让也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同农民住房流通
农村土地权利是农民对农村土地享有的权利
正确认识和界定农村土地权利的性质,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一、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权利行使(一)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农村土地所有权为何种性质
在《物权法》通过前,对此曾有不同的观点
如何构建农村土地所有权也就成为学界争论的问题
有的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存在主体虚位,有的甚至认为应将土地所有权确认为农民个人所有,以解决农村土地“无主”现象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
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宪法》中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更重要的是因为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变动的历史原因,使我们无法或者说不能确认现有土地应归哪一具体的个人所有,否则,不仅会造成今后的土地利用问题,而且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动荡
笔者认为,非属国家所有的土地应当归村落居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这一规定明确了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
但对此仍有不同的理解和主张
有的认为,成员集体所有应为集体成员共有;有的认为应为总有
笔者不同意成员共有的观点
这种集体成员集体共有,是由具有本村落的村民或居民身份的人共同享有的,并非每一成员按一定的份额享有,也并非每一成员退出时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应得份额,因此,这种所有的性质应为“总有”或者称为“合有”
有学者认为,“合有,也称为公共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