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年版)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文字号: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颁布时间:2016-08-09实施日期:2016-10-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有效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现予印发,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8月9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