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何种情况需同时调账每年1月~4月,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在此期间笔者经常接到纳税人的咨询,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财务人员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调账,什么情况需要作纳税调整
实际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字〔2003〕29号)已经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明确
文件规定,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据此,在税收与会计工作的实践中,我们根据纳税调整是否与账务调整相关联,可以将纳税调整业务分为两种情况:不需要调账,即只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仅在年度汇算表上进行调整与账无关;需要调账,即纳税调整与调账同时并存
不需调账,只作纳税调整
这种做的前提是会计记账科目使用正确,登记数字也无错误,只是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这类业务在进行纳税调整的时候,是不涉及账务调整的
对这类事项作出判断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处理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只要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就是正确的,如罚款支出、滞纳金支出应在“营业外支出”列支,无论税收是怎样的规定,会计上不存在账务调整的问题
我们可以把这一类业务的特点简明地归纳为:纳税申报按税法规定,会计账务按会计制度,各走各的道
我们以计税工资的纳税调整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