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69-83(国家标准局1983年9月29日发布1984年12月1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1基本定义1.1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
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
计算方法见附录A
1.2能量代谢率将某工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值,并分别乘以从事各该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焦耳分·平方米来表示
计算方法见附录A
1.3劳动强度指数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
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7求得
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
计算方法见附录A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见下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体力劳动强度级别劳动强度指数┃┠─────────────────────────────┨┃Ⅰ<15┃┃Ⅱ~20┃┃Ⅲ~25┃┃Ⅳ>25┃┗━━━━━━━━━━━━━━━━━━━━━━━━━━━━━┛2.1Ⅰ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2.2Ⅱ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2.3Ⅲ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2.4Ⅳ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