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规定(2012修订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提高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教师资格的顺德区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职业中学(含中专)、幼儿园的在职教师及学校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
每周期内以学年为单位,以教师个人为考核对象进行学分登记,原则上从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学分
第二章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第四条按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每位在职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计18学分,五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计90学分(发达地区五年累计需达480学时)
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本区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考核成绩合格,原则上每4学时核定为1学分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凭培训机构(含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海外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核定相应的学时学分
第六条经审核具备培训资格的有关单位开展区级教师培训工作,按照培训申报书审批时确定的培训学时及教师参培的实际情况核定学时学分
第七条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教师培训工作,按照培训申报书审批时确定的学时及教师参培的实际情况核定学时学分,每学年累计认定(含校本培训)不能超过24学时
第八条中小学校按照《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校本培训,按照培训申报书审批时确定的学时及教师参培的实际情况核定学时学分,每学年累计认定(含镇本培训)不能超过24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