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规范逻辑与历史现实──罗尔斯《正义论》述评方绍伟1. 《正义论》的影响和本文的目的东西方思想史上都不乏有自成体系的经典巨著,这些巨著往往以其篇幅和逻辑而令人震撼。美国当代哲学家约翰· 罗尔斯(John Rawls,1921 ─〕(1〕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1971)正是这样一部经典之作。《正义论》被认为是密尔(穆勒)的《论自由》(1859)问世以来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最深刻、最精致、最系统的划时代作品。它一反20世纪以来西方哲学的实证主义、经验主义和逻辑分析、语言分析的潮流,以全新的面貌弘扬了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以来的古典自然法哲学和契约论的理性主义和规范主义思想,清澈地展示了一个首尾一贯的关于社会制度的道德基础的理论体系。从伦理学方法论的角度看,《正义论》既不是一种关于个人道德行为的弗莱彻式的行动主义(Actarianism),也不是一种关于社会准则的黑格尔式的原则主义(Genarian ),它是一种以制度道德为基准并在这一基准下规定个人道德的混合理论。〔2〕这一精心设计的体系目的在于以一种严密的实质理论来取代长期被当成个人一般行为和社会政治行为的准则的功利主义。《正义论》以其对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批评而引人注目。在此之外,由于它还涉及了经济学、法理学和社会学的一些重大问题,《正义论》也引起了这些领域的学者们的极大兴趣。《正义论》本身那种观照现实的理想主义和自由倾向的平等主义则使它招来了各个方面的批评。巴里的《自由的正义论》(1973)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丹尼尔主编的《论罗尔斯》(1975),沃尔夫的《理解罗尔斯》(1977),布洛克尔主编的《约翰·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1980)和阿克曼的《社会正义与自由国家》(1980)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对《正义论》的理论主张作出反应。罗尔斯的著作既影响了社会科学的各个主要领域,又波及到美国以外的一些西方国家,“对于一位在世的且并非老资格的哲学家来说,这种盛誉和影响确实还是不多见的。”(3)这里,我把罗尔斯的正义论看成是社会制度的一种理性化的理论参照系,相当于西方新古典经济学形式化了的市场均衡理论体系。本文关心的一个问题是由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所规定的规范体系的内部逻辑和现实性,另一个问题是正义论本身的非历史主义性质和正义论所包含的个人道德义务观。本文将在阐述《正义论》的主要论点的逻辑论证之后讨论上述这两个问题。笔者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