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法规名称】加拿大投资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85-07-03 【实施时间】 1985-07-03 【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加拿大投资法加拿大众议院第C--十五号法案简称第一条本法称为加拿大投资法
宗旨第二条鉴于资本和技术的不断增长有利于加拿大,本法旨在鼓励加拿大人或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有助于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增加的投资,并为确保这种利益, 规定对非加拿大人的重要投资进行审查
定义第三条本法中机构系指根据第六条规定所设立的加拿大投资局;资产包括任何价值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企业包括任何产生收益和预期利润的企业或事业;加拿大包括《领海及渔业区法》所确定的加拿大的领海、海床和底土,以及领海以外的、加拿大享有或主张管辖权的地区
加拿大人系指加拿大公民;一九七六年 《移民法》 意义内的长久居民, 其在加拿大平常居住的时间在第一次开始具有申请加拿大公民籍的资格后,不超过一年的;加拿大联邦、省或地方政府或其机构;按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而确定的、加拿大控制的实体;加拿大企业系指在加拿大经营的企业,它具有在加拿大的营业场所,在加拿大同营业有关而雇佣或自雇的个人或数个人;在加拿大营业的资产
公司系指具有或不具有股份资本的法人团体;实体系指公司、合伙、联合体或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实体的联合,这些联合的人或实体间的关系, 按照加拿大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构成公司、 合伙或联合体、并且在本法适用的投资的情况,所有联合的人或实体享有或将享有对加拿大企业的资产的不可分割的所有权,或享有对为该投资对象的实体的表决股份不可分割的所有权;部长系指加拿大枢密院的成员中,由总督指派实施本法的部长
新加拿大企业和非加拿大人有关, 系指非加拿大人尚未在加拿大经营的企业,以及当其成立时,属于下列情况者:同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经营的任何企业无关,虽同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经营的其他企业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