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引(机关、企事业、个体工商户)一、 社保缴费登记从 2009 年 9 月 1 日起,蓬江、江海区范围内新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的地税税务登记和社保缴费登记同时办理。缴费单位的税款与社保费在同一帐户内扣缴。缴费单位首月申报缴费后凭缴款凭证到所属社保局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已参保的缴费单位税务登记变更与社保缴费登记同时办理,变更后凭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所属社保局换发新证。但缴费单位地址发生跨区变更的,需到所属办税服务厅办理停保,然后到所属社保局办理社保注销登记,凭社保注销证明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新的社保缴费登记,申报缴费后凭缴款凭证到所属社保局领取新证。(一)新办理社保缴费登记需提供: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核准执业证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③地税《税务登记证》(已办地税税务登记但未办社保登记的单位需带此证)。(二)办理社保缴费登记变更需提供: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材料;②《社会保险登记证》。(三)办理社保登记注销,需先到所属办税服务厅办理停保,然后持工商执照注销证明到所属社保局办理注销,若有欠费,先到所属地税局清欠再申请注销。二、计费依据社保费的计费依据为缴费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工资、薪金收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三、社保费缴费率及缴费工资上下限(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单位:元险种费率缴费工资单位个人下限上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17%8%10838277基本养老保险(个体户)12%8%12648277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3%8%10838277城镇工失业保险2%1%9694845农民工失业保险2%9694845工伤保险1%9694845生育保险0.45%969484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5%2%20876261住院基本医疗保险4.5%20872087市直统发公务员基本医疗6.5%2%2087无非统发市直公务员基本医疗6.5%2%2388无公务员医疗补助7%20876261市直统发公务员医疗补助1.5%2087无非统发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1.5%2388无 备注: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部分费率从 2009 年 6 月—2010 年 3 月阶段性下调至 4.5%(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 2009 年 4 月—2010 年 3 月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