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竞业禁止赔偿案例篇一:竞业禁止违约行为案例分析竞业禁止违约行为案例分析【案情简介】 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洋公司)与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索贝公司)同为专业电视多媒体设备开发、生产企业,两公司经营业务相同部分主要为字幕制作设备、非线性编辑设备及非线性络,业务均居国内同行业企业前列
被告陈晋苏在原告大洋公司担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务多年, 掌握公司的技术秘密、价格体系、 渠道政策、客户关系等商业秘密
XX年 1 月 21 日,陈晋苏以进修为由辞职获准,同年3 月大洋公司停发陈晋苏工资,同年6 月免去其董事职务,但仍为大洋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
XX 年8 月,陈晋苏到被告索贝公司工作,次年1 月,正式就任被告公司副总裁,负责市场推广、销售及部门协调
大洋公司章程规定有董事、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陈晋苏对此做过书面保证
陈晋苏到索贝公司工作之后,又有多名原大洋公司的员工加入索贝公司
据此,大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晋苏与索贝公司终止劳动关系;陈晋苏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陈晋苏与索贝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0 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洋公司与陈晋苏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一旦中断, 顺延没有意义,且会造成对于劳动者自由择业的不适当限制
现两年的期限已过,通过竞业禁止限制陈晋苏就业,从而维护大洋公司正当经营利益的意义已经失去,故对大洋公司要求陈晋苏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终止陈晋苏与索贝公司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陈晋苏应为其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作出适当赔偿
对于聘任陈晋苏成为索贝公司的员工一事,索贝公司未尽诚信审查义务,与陈晋苏等数人从大洋公司离职一事存在关联性,具有不正当竞争的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