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51 第 6 章 企业所得税的 税收筹划25/3/52小型微利企业适用 20% 的优惠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行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 1 )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 2 )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刻变化25/3/53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 15%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 1 )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规定比例。 (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 (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刻变化25/3/54五年过渡期政策 解读一:新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税率; [ 实施条例 ] :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 千载难逢的商机千载难逢的商机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刻变化25/3/55五年过渡期政策 解读二: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没有获利年度的规定。从 2008 年算起,执行“两免三减半”。 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刻变化25/3/56五年过渡期政策 解读三: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 逐渐过渡: 15%-18%-20%-22%-24%-25%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刻变化25/3/57五年过渡期政策 解读四: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