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潢川县城关三环路(御膳坊)
法定代表人:王启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晓辉,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漯河市临颖县迎宾路 19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怀林,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跃胜,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光山县城弦山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芮作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祖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松,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鑫地通晟公司)与被上诉人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临颖县农信社)、原审被告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鑫鸳鸯公司)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颖县农信社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三方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2、鑫地通晟公司偿还临颖县农信社贷款 500 万元,计至 2008 年 2 月 29 日的利息 32
8 万元及以后的利息(按月息 9
6‰计算);3、鑫鸳鸯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鑫地通晟公司和鑫鸳鸯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于 2008 年 6 月 21 日作出(2008)漯民三初字第 8 号民事判决
鑫地通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9 年 1 月 1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鑫地通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启术、委托代理人蒋晓辉,临颖县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许跃胜、樊朝阳,鑫鸳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祖新、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