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负责整编单位:淇滨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法规股 统计日期:2017 年 11 月 3 日序号罚没项目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处罚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1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未取得道路货物 运 输 经 营 许可 , 擅 自 从 事道 路 货 物 运 输经营的 使用失 效 、 伪 造 、变 造 、 被 注 销等 无 效 的 道 路运 输 经 营 许 可证从事 超越许 可 的 事 项 ,从 事 道 路 货 物运输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63 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56 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 2 月 6 日修正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6 年第 35 号令2.《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交法【2010】9 号文件非路面执法 - 用 于源头监管一般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的罚款较重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2道 路 货 物 运 输和 道 路 运 输 相关 业 务 经 营 者非 法 转 让 、 出租 道 路 运 输 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66 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57 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 2 月 6 日修正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6 年第 35 号令2.《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交法【2010】9 号文件非路面执法 - 用 于源头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