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免责事由的判定 案外人上海宝矿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矿公司”)与案外人上海亨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昌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签订了《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其中第一条约定:“铁矿石品种:巴西产烧结粉矿》”
2003 年 1 月,宝矿公司就运输上述铁矿石事宜,委托上海宝矿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红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贸易”)签订年度《运输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物名称:进口铁矿石”,第三条约定:“……必须为甲板驳,船上必须有明显水尺刻度及相关的水尺表
船体必须有良好的安全设施并有较高的安全性能,若出现故障和任何不安全因素导致货物路程时间耽搁或货损,乙方(红光贸易)必须做出完全赔偿,不可抗力除外”
与此同时,红光贸易与沙田集装箱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沙田集运”)签订年度《水路矿石运输合同》,委托沙田集运承运上海至鄂钢的矿石
同年 2 月,宝矿公司就涉案货物向华泰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综合险
保险公司于 2 月 21 日签发了预约保单《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2 月 26 日,宝矿公司将《运输协议》项下的 1,630 吨 CVRD 粉交予码头发货人上海港船务代理公司罗泾分公司,沙田集运接收货物,并在《货物交接清单》的“承运人”处盖章
沙田集运将涉案铁矿粉以散装的方式积载于“石港驳 1500-2”轮,并由“石港拖 802”承拖,但对铁矿粉表面未采取任何防止铁矿粉流动的措施
3 月 3 日凌晨,承运船舶为避风浪及与接拖船舶“石港拖 401”轮换拖,在罗家洲红浮下抛锚,船舶因风浪而摇摆较大
当日 0650 时,“石港驳 1500-2”轮所载的铁矿粉突然向右舷发码,导致该轮侧翻,铁矿粉泻入江中
事故发生后,安庆海事局针对沙田集运提交的《事故报告》,作出了“事故报告所述货损及船损情况属实,落水人员未见”的海事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