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赤峰市农村牧区幼儿园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赤峰市教育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赤峰市农村牧区幼儿园标准及评估细则》使用说明 1、本《细则》适用于农村牧区乡镇中心园和村办园
2、本《细则》共设 3 个 A 级指标,13 个 B 级指标,37 个 C 级指标,总分为 1000 分
3、 依据本《细则》将农村牧区幼儿园分为三个类别, 900 分以上的为一类园,800 分以上的为二类园,700 分以上的为三类园
4、幼儿园定分类级程序是:首先由各幼儿园根据本《细则 》自评、申报,然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确认
并每 3 年对一类园复查一次
一类幼儿园由旗县区教育局申报,市教育局组织评估确认
并每 3 年对一类园复查一次
二类以下幼儿园,由旗县区教育局组织评估确认
5、凡被评估确认为一类园的幼儿园,且每项 B 级指标得分分别达到本项分值的 90%以上者,可申报市级示范园,申报程序:先由幼儿园自查,再由旗县区教育局复查合格后,向市教育局申报,市教育局每 3 年评估一次
达到标准的,市教育局颁发“赤峰市示范幼儿园”牌匾
赤峰市农村牧区幼儿园综合评估指标体系(1000 分)2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1 办园条件 230 分B1 园舍 150 分C1 房舍 70 分A2 幼儿园管理 710 分B6 教育教学 225 分C19 教育教学计划 58 分C2 活动场地 40 分C20 教育活动 70 分C3 环境建设 40 分C21 教研活动 57 分B2 保教设备 80 分C4 保教设备 60 分B7 后勤工作 40 分C22 园舍管理 11 分C5 玩具与材料 20 分C23 财务管理 17 分A2 幼儿园管理 710 分B3 人员配备 60 分C6 领导班子 25 分C24 财产管理 12 分C7 保教人员 35 分B8 制度建设 60 分C25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