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 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 有关部门、单 位 和企业收取的各 种 基 金、费 用和附加 等,凡 纳 入开发产品价内或 由 企业开具 发票 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 为销售收入; 未 纳 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 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 位 开具 发票 的,可作 为代 收代 缴款项 进行管理
第六 条企业通 过正 式签 订 《房地产销售合同》或 《房地产预 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 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 体 按以下规定确认 : (一)采 取一次 性 全额 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 收讫 价款或 取得索 取价款凭 据(权利)之日 ,确认 收入的实现
(二)采 取分 期 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 协 议 约 定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