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管理办法 第 页 共 7 页 1 消毒管理办法 (2002 年3 月28 日卫生部令第27 号发布 自2002 年7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 制度
第六 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 用的进 入 人体组织或 无 菌器 官 的医疗用品必 须 达 到 灭菌要求
各 种 注 射 、穿 刺 、采 血 器 具 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 接触 皮 肤 、粘 膜 的器 械 和用品必 须 达 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 用的一次 性使 用医疗用品用后 应当及时 进 行无 害 化 处 理
第七 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 进 消毒产品必 须 建立并执行进 货 检查 验 收 制度
第八 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 境 、物品应当符 合 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 放 废 弃 的污 水 、污 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无 害 化 处 理
运 送 传染病病人及其污 染物品的车 辆 、工具 必 须 随 时 进 行消毒处 理
第九 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 发、流 行时 ,应当及时 报 告 当地 卫生行政 部门 ,并采 取 有效消毒措 施
第十 条 加工、出 售 、运 输 被 传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