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管理办法 第 页 共 7 页 1 消毒管理办法 (2002 年3 月28 日卫生部令第27 号发布 自2002 年7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 制度。 第六 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 用的进 入 人体组织或 无 菌器 官 的医疗用品必 须 达 到 灭菌要求。各 种 注 射 、穿 刺 、采 血 器 具 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 接触 皮 肤 、粘 膜 的器 械 和用品必 须 达 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 用的一次 性使 用医疗用品用后 应当及时 进 行无 害 化 处 理。 第七 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 进 消毒产品必 须 建立并执行进 货 检查 验 收 制度。 第八 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 境 、物品应当符 合 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 放 废 弃 的污 水 、污 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无 害 化 处 理。运 送 传染病病人及其污 染物品的车 辆 、工具 必 须 随 时 进 行消毒处 理。 第九 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 发、流 行时 ,应当及时 报 告 当地 卫生行政 部门 ,并采 取 有效消毒措 施。 第十 条 加工、出 售 、运 输 被 传染病病原 体污 染或 者 来 自疫 区 可 能 被 传染病病原 体污 染的皮 毛 ,应当进 行消毒处 理。 消毒管理办法 第 页 共 7 页 2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 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 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