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备份与恢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应用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系统运行的风险,加强各应用系统数据备份和恢复管理,根据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各应用系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管理的所有当前业务系统和以后新增加的 IT系统。第二章 人员和职责第二条数据备份包括数据库备份和虚拟化应用系统备份。第三条数据库备份由数据库管理员负责实施。第四条应用系统备份由安全管理员负责实施。第三章 数据库备份第五条数据库备份的范围包括数据库的日志文件、数据文件。第六条数据库日志文件包括告警日志文件和跟踪文件。 第七条在安装数据库补丁、应用系统补丁、数据库升级或其它导致数据库改变的操作发生前必须备份完整的数据库数据文件, 通过快照技术连同应用系统统一同备份.第八条 数据库每天进行增量备份,定期进行完全备份。第九条定期进行异地备份。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章 应用系统备份第十条应用系统备份包括应用系统程序文件、并发日志和并发输出文件。第十一条应用系统程序文件、并发日志和并发输出文件应每月至少备份 1 次。第十二条在安装应用系统补丁前后必须备份应用系统。第十三条定期进行异地备份。第五章 数据备份和恢复第十四条系统的数据备份方式分为完全备份和增量备份 。第十五条系统的数据备份方式又可以分为定期备份和临时备份。(一) 定期备份应采纳定期运行的 NBU 备份软件备份的方式;(二) 临时备份一般采纳手工操作的方式。第十六条除数据库归档日志文件、应用系统并发日志文件、数据文件和输出文件可采纳增量备份方式外,应用系统程序文件应采纳完全备方式。第十七条应用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定期备份计划,包括日备份、周备份、月结备份、年结备份和可预见的临时备份。第十八条应用管理员应根据业务需要每月进行备份计划的复核并进行相关修订。第十九条备份操作人员包括数据库管理员、应用系统管理员,应按维护作业计划要求进行备份,检查备份有效性,填写备份作业计划执行记录,并签字确认。第二十条假如发现备份失败,备份操作人员应检查失败原因,编写故障报告,并尽快安排重新备份。第二十一条 应用管理员应每月至少对备份记录进行一次进行审核,并签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字确认。第二十二条 备份数据完整性和可读性检查应不影响生产环境的运行。第二十三条 备份操作人员应确认备份数据的可读性、完整性和可执行性并填写《公司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