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 团 公 司 重 大 危 险 源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 500m 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第四条 企业是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三)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立即整改;(四)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二)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三)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实行的应急措施;(四)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源投入。第 二 章 辨 识 与 评 估第七条 企业应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分类进行登记。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范围主要包括危险物品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包括高压、高含硫、高危地区油气生产装置);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第九条 企业每两年至少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当成立由安全、生产、技术、设备、质量等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按确定的评估方法和内容进行评估,并对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审。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应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并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