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防范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账户信息、资产信息、管理信息等各类信息)泄露所产生的客户权益损害风险、银行声誉风险和客户投诉造成的法律风险,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是指各行及所辖网点在开展业务时,或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猎取、加工和保存的以下个人信息:(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 (二)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 (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四)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五)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网点在为客户办理支付结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算、理财等中间业务过程中猎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和客户在通过网点与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六)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七)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猎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第三条 各行及所辖网点对银行业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要严格保密,对收集建立的涉及客户信息的台账、记录、表格等纸质资料应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放置在无人看管的场所,不能随意将任何相关资料带出营业场所,不能以任何形式不当使用相关资料。第四条 未经各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书面授权,各行及所辖网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银行业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XX 银行的内部文件和商业信息擅自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个人或单位)泄露。涉及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的电子文档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递、发送,在通过内网传递时电子文档须加密保护。第五条 各行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的过程中,须加强对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的管理和防范,明确双方在信息管理和使用上的权利与义务,增加关于保护信息的条款,要求第三方机构必须承担保护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