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国税发[2005]120 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评定质量,根据总局、省局有关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有关规定,XX市国家税务局、XX 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XX 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 7 号)的规定,应当在 XX 市范围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但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纳入评定范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评定范围
对设有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单独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均应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分支机构不单独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能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是对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税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定,并按评定结果将纳税人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评定工作以日常税收管理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按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
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税务机关应于评定年度 5 月底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