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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委托人介入权制度和第三人选择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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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法》中委托人介入权制度和第三人选择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兼论对《合同法》第 403 条的修改程信和 郭彦雄 关键词: 委托合同/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 内容提要: 文章以完善我国未披露第三人代理中的委托人介入权制度和第三人选择权制度为写作目的,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指出委托人介入权制度和第三人选择权制度的理论依据。据此分析了《合同法》中委托人介入权制度和第三人选择权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一、委托人介入权制度和第三人选择权制度的法理根据 未披露第三人代理中委托人介入权制度和第三人选择权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条加以确定。规定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的法理依据何在?首先,根据经济学的理论,人们维护某种利益的主动程度是和自己与该利益的关联程度成正比的。因此,最积极的利益捍卫者就是利益享有者自身。相反,受托人在处理与自己的利益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事务时,有可能产生懈怠,甚至会为一己私利而侵犯委托人的利益。同时,由于受托人直接从事交易,其掌握的信息明显比不直接介入交易的委托人为多,由此产生相当程度的信息不对称。这就使得委托人难以有效地监督受托人,从而为受托人的懈怠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性。委托人因此所增加的无谓成本就是所谓的“代理成本”。 其次,应当分析一下,谁是通过委托代理关系获得的利益的真正享有者?委托代理关系牵涉到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从《合同法》“委托合同”一章的相关规定来看,受托人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法律只要求受托人忠诚、审慎地办理委托人事务。除此之外,受托人没有其他的责任。因此,假如委托合同或受托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非因受托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的,受托人不会受到损失,受损的只能是委托人和 1 或第三人。委托人和第三人才是通过代理关系所得利益的真正享有者,委托代理事务的真正利害关系人。正是基于此,《合同法》第 403 条才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以便于真正的利益关系人能直接维护自己的利益。 再次,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特别性给予受托人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种地位是已披露委托人的代理中的受托人所不具有的。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agency of undisclosed principal)又称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undisclosed principal),是指受托人根本不表明自己为他人代理的身份,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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