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出租农业用地用于修建厂房等非农建设,合同无效作者: 时间:2024-07-21 来源: 浏览量 1240 评论 0 0 0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判决土地租赁协议无效。相关规定:(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流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合同称农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作者:李小嘎 王要勤 发布时间:2024-03-03 11:34:46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出租人颜某将承租人刘某告上法庭。今日,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刘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的判决。 2024 年 3 月 16 日,颜某和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颜某承租该村一块土地,合同期限为 20 年,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 1700 元。2024 年 3 月 18 日,颜某与刘某于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颜某将其承租的部分土地(面积约2642 余平方米)转租给刘某,刘某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厂房、办公室等,该合同期限为 13 年,前五年每年租金是 2.6 万元,后八年每年租金为 3 万元。2024 年 1 月 1日,该村合作社与颜某重新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合同书》,对土地使用费及合同有效期内的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重新约定,即租金采纳递增的方式,自 2024 年 1月 1 日起年土地使用费每年每亩上涨为 8000 元,3 年递增 5%。 颜某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与某村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就增加租金事宜与刘某进行协商,但双方对增加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判令解除自己与刘某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刘某给付土地使用费 9.7 万余元。刘某辩称,颜某和某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与自己无关,这是颜某自己的行为,不能转嫁到自己身上。应继续履行双方于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