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出租商铺的买受人违约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一、基本案情 王鹏(化名)与李季(化名)于 2006 年 7 月 2 日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王鹏将商铺出租给李季 15 年,租金总额 6万元由李季一次性付给王鹏。双方还同时约定李季享有转租权,但必须通知王鹏。合同签订后,李季一次性付给王鹏 6 万元租金,王鹏将商铺交给李季后,李季即将商铺转租给韩琦(化名),并通知了王鹏。王鹏因拖欠赵亮(化名)的借款被起诉到法院,判决生效后,法院根据赵亮的申请拍卖该商铺。赵亮参加竞买成功,并于2012 年 3 月 2 日取得了商铺的所有权。赵亮认为王鹏与李季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的 6 万元租金过低,严重显失公平,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并强行要求韩琦搬出商铺并加锁关闭商铺。李季以赵亮为被告,王鹏、韩琦为第三人,于 2013 年 1 月 9 日起诉请求赵亮继续履行《商铺租赁合同》。赵亮答辩并反诉称,其与李季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关系自其与孙旭签订《商铺租赁协议》之时起已经解除,因此反诉请求确认其与李季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已经解除。赵亮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一审法院第一次庭审的次日与孙旭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协议》,赵亮将涉案商铺出租给孙旭,由孙旭(化名)每年支付租金 7 万元。协议签订后,赵亮已将该商铺交付给孙旭租赁经营。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亮将商铺加锁关闭后,李季、韩琦均无法继续占有使用该商铺。租赁合同以合同双方恪守合同义务、持续配合为前提,赵亮表示即使其解除合同行为构成违约也不同意继续履行《商铺租赁合同》,且商铺已交付给新承租人孙旭占有使用,其明确的意思表示及实际行为不配合李季继续履行《商铺租赁合同》。在此情况下,即使判决李季与赵亮继续履行《商铺租赁合同》,也已无实际执行的基础和可能性,只能予以解除,确定赵亮与孙旭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签订《商铺租赁协议》之日为王鹏与李季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解除之时。为此,在同年 8 月 6 日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合议庭依法向李季释明,其作为守约方以赵亮违约解除为由变更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为赔偿损失的诉请,但李季不同意变更,故李季继续履行《商铺租赁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李季可另行起诉赵亮提起合同违约赔偿之诉。遂判决原告李季与第三人王鹏于 2006 年 7 月 2 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14日解除。二、案件评析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