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垄断协议及其规制(一)(2024-05-07 14:44:00) 转载标签: 杂谈分类: 反垄断法小撷 来源:中国工商报时间:2024.10.11作者:王学政 规制一词使用日益普遍,意思是有关的规定与管制,主要用于带有中性的社会活动或行为,或者说违法性并非其全部内容的行为。前者如金融规制,后者如经营者集中规制。相对于我们熟悉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如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假冒伪劣行为查处,对垄断协议使用规制似乎更合理、科学一些。因为其首先包含识别问题,即是否属于垄断协议,是否适用处罚的规定等。并且,其主要实行合理分析的原则和方法,以行为是否排除和限制了竞争为衡量标准。可以说,《反垄断法》规定和管制垄断协议行为的特点尽显于此。 垄断协议的定义及特征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该规定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是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间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无论什么协议,也不论其是否属于合同,其本质都具有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垄断协议自然也具备这一属性。所以,在德国,法律首先规定限制竞争的协议无效,就是从凡不受法律禁止的民事协议均具有民法上的效力这一立场出发的。 第二,协议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协议或合同形式的,也可以是决定形式的。当事人之间协同一致的行为,可以被合理地解释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口头协议。至于决定形式,是指企业联合组织实行决定这种形式表达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您的最好选择======================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三,所达成的垄断协议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目的或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这是垄断协议的根本特征或要害所在。假如不具备此特征,不仅不构成垄断协议,而且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协议。 针对第三项特征的关键,我国《反垄断法》设计了除外条款,即对某些貌似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协议,如能证明其实质上并不具有此目的和效果,则不构成垄断协议。在这方面,国际上的做法大致如下:第一,实行本身违法原则。对经营者之间的某些协议,只要证实存在,即认定构成垄断协议。这类协议一般都是横向协议,如固定价格协议、限制产量或者销量协议、划分市场的协议等。这类协议排除和限制竞争的特征十分突出,协议一旦形成,就必定会产生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后果。所以,在认识上,一般不需要再用合理分析的方式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