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佳曾佳20132013年年1111月月2222日日公共利益的特征:1
内容的不确定性2
主体的广泛性3
利益享有的整体性公共利益的两方面内涵: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对公共利益保护的两种途径:1
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来保护2
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来保护所谓行政公益诉讼,严格而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时,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允许无利害关系的私人或国家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的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侵犯公共利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以及检察机关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判的活动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是针对国家公权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提起的诉讼
我国对公益诉讼的探索实践:1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筹建:《行政诉讼法》人大版建议稿第一百三十三条【公益行政诉讼的原告】方案一: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提起公益行政诉讼
方案二: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起公益行政诉讼
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