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佳曾佳20132013年年1111月月2222日日公共利益的特征:1.内容的不确定性2.主体的广泛性3.利益享有的整体性公共利益的两方面内涵: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对公共利益保护的两种途径:1.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来保护2.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来保护所谓行政公益诉讼,严格而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时,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允许无利害关系的私人或国家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的制度。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侵犯公共利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以及检察机关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判的活动。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是针对国家公权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提起的诉讼。我国对公益诉讼的探索实践:1.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筹建:《行政诉讼法》人大版建议稿第一百三十三条【公益行政诉讼的原告】方案一: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提起公益行政诉讼。方案二: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起公益行政诉讼。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行政诉讼。在人民检察院不提起公益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公民可以提起公益行政诉讼。司法权说行政权说法律监督权说《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一)有理论基础支持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扩张所谓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对于作为诉讼标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可以实施诉讼并请求本案判决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共信托理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制度或行为。从公共信托的角度看,像空气、水等环境资源存在着双重所有权主体,即国家或政府这个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主体以及全体国民在这个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主体。诉讼担当理论诉讼担当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担当是对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它导致了诉权与实体权利主体的分离。(二)有域外经验借鉴英国——检察长提起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检察长发现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