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件”后续观察——富安娜胜诉获赔超 189 万元富安娜与 26 名自然人股东之间的一系列股权激励纠纷案件,一直都是外界关注的焦点。近日,该案件有了新的进展,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对富安娜有利的判决——被告曹琳需支付原告富安娜违约金 1,898,856.96 元及利息,富安娜股权激励索赔纠纷首案一审以富安娜胜诉告终。针对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件,笔者之前在《华扬资本杂志》第 22 期进行过阐述和分析,笔者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解读:属劳动争议纠纷还是合同纠纷(深圳中院裁定该案系合同纠纷,对《承诺函》的法律性质做出了认定,对南山法院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是适用《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给出了明确意见。);承诺函的合法性问题(南山区法院发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从侧面说明了法院认定富安娜的追索依据,印证了《承诺函》是具有合法性,并印证了富安娜的追索“上市前就离职的人员获得的原始股收益”这种行为本身是正当合法的);承诺函的真假问题(案件被定性为合同纠纷后,本案的焦点就在于富安娜提供给法院的承诺函是否有效,被告方是否要求对承诺函进行司法鉴定)。该 23 宗股权激励索赔纠纷案件的首例——曹琳(23 名被告中的一名)案近日终于有了眉目。南山法院的判决也给出了明确的说明:《承诺函》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案件对股权激励索赔有借鉴意义法院认定《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承诺函》没有免除原告责任、加重被告责任排除被告主要权利的条款,因此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分析人士认为,该案件一审取得胜诉,对其他剩余股权激励索赔案件具有借鉴和示范作用,在《承诺函》被确定为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此前的所有谣言和质疑在法律面前都会不攻自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