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编码: CMBC-HT-381(公司 2011) 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编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 以下简称“甲方”,甲方具体信息详见附件一《保证人(甲方)详细信息》)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 住所:邮 政 编 码: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电话:传真: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限额第一条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在选定的“□”内划“ √”,在未选定的“ □”内划“×”)□ (一)、被担保人为多个主合同债务人时,乙方与各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签订的各笔《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其他债权债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主合同,各主合同债务人及主合同由保证人提交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确认函》确定
□(二)、被担保人为一个主合同债务人时,主合同是指:□1、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该合同项下全部业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主合同
□ 2、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笔《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其他债权债务业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主合同
第二条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金额小写),(金额大写)
该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本合同第五条约定范围内的所有款项,甲方均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最高限额,但在该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第二章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第三条本 合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