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旅游合同法律规制的思考我国旅游业虽然起步较晚,起点较低,但是进展速度却举世瞩目,短短 20 多年,便突破了原先仅是外事接待的范围,成为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之一,在拉动内需、增加创汇、扩大就业、调整产业结构、扶贫救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现已跻身世界旅游大国之列,然而,与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增长伴随的是旅游纠纷也迅速增加,其中由于旅游企业缺乏诚信意识,短期投机,买团卖团,恶性竞争,私拿回扣,欺客宰客而引起的占相当数量,旅客的合法权益缺乏足够保障,因此依法治旅、将旅游业的进展纳入法制轨道是治理整顿旅游业秩序的重要基础。实际上,旅客与旅游营业人之间的纠纷绝大多数可以映射为法律方面的旅游合同纠纷,而以实行民事法律调整为主、经济行政法规制为辅的法律机制可以有效解决争端,公平的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行政体制向“大社会、小政府”的公共治理模式转型。因此,进一步建立健全旅游民事法律制度是旅游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而思路之一就是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旅游合同的基本内容,即旅游合同的有名化[1]。旅游合同是一种新的合同类型,在现实生活中普遍的存在着。可是我国目前对旅游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极为缺乏。为此,尽快实现旅游合同的有名化,加强对我国旅游业立法保障对保护旅游者合法利益,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和促进旅游经济的健康进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一、旅游合同的概念和调整范围旅游合同一词尽管被频繁使用,但是其含义却不明确,各国各地区的理解也不一样。我国有关学者认为“旅游合同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还有学者将旅游合同定义为“旅客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前者为广义的旅游合同,后者为狭义的旅游合同,这两种定义都存在问题。广义旅游合同没有限定旅游经营者的范围。除旅行社外与旅游业相关联的运输业者、住宿业者、餐饮业者与景点、旅游商品提供者都可算是旅游经营者。按这一概念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同这些主体签订的合同全都是旅游合同。同时,这一概念也未能把握旅游服务这一本质内容,而是不恰当地使用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太过于宽泛。旅游服务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旅行服务,导游报务,景点观赏服务以及附带餐饮娱乐购物服务等在内的综合性给付。旅游合同之所以独立于其它合同,具有典型性,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旅游服务的特别性。如根据广义说进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