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行政程序法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简介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是有关行政行为程序以及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根据美国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建立起来的、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力、保障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规则
狭义的美国行政程序制度是指《联邦行政程序法》,广义的美国行政程序制度还包括《政府公开法》(即《阳光下的政府法》)、《情报自由法》、《私人秘密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等法律
美国行政程序法的作用1
解决如何制定行政法规;2
解决如何确保行政裁决的公平;3
解决如何限制行政裁决;4
解决如何进行司法审查;5
解决如何使听证官独立
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原则1、民主原则2、效能原则3、公正原则1、民主原则其表现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主要有:1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条规定,法规、意见,命令和官方记录,都应予以公告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裁决时,应事先予以通知利害关系人,以使他们有参与或表达的机会,以免有失集思广议或公正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条特别规定,任何行政机关均应给予任何利害关系人以申请颁发、修正或废止某一法规的请愿权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顺应了此潮流
对此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阅览或抄录公文档案制度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6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要求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机关的公文或档案,特别是涉及到公民权益的,公民均有阅览抄录、影印的机会或权利
附具理由的制度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除属于不言而喻外,应附以程序上或其它理由根据的简单说明
司法审查的救济制度
在行政方面,则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为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0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2、效能原则主要表现于以下规定中:1
法规原则上必须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