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代理权的规定,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根据原告王学保的委托,指派郝哲、覃叶玫为其担任原告王学保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临江联通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民事诉讼活动。在本案中,被告临江联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单方面的合同违约行为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了协助人民法院公正公平审理本案并能依法作出判决,覃叶玫、郝哲作为原告方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兼听则明。首先,本案原告王学保与被告临江联通公司民事诉讼主体适格被告临江联通公司提供原告王学保电信服务,原告先在被告公司办理手机卡并签署入网服务协议,事后为手机充值。不管是书面形式上还是事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原、被告已建立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从被告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具的“业务受理单”、“入网服务协议”、“临江联通公司缴费发票”三份文件中,可以得到证明。其次,被告联通公司的行为明显与其入网服务协议规定的服务义务相矛盾,有如下事实:1、在入网协议的第一条第四款以及第四条第七款可知被告负有通过营业厅、网站及短信等方式向原告公布并提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的义务,但原告在2024 年 10 月 21 日得知其手机卡停机之前并未收到任何通知。2、在原告手机未欠费的前提情况下,因有效期的到期导致手机停机。依据入网协议第六条第三款全部四项协议解除条件、第十二条全部四个协议解除条件以及这一份协议中并未有任何信息载明因“有效期”到期这一条件导致协议的解除。在被告举证的“全国手机卡预付费业务资费管理办法“也未告知原告。综上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六、第八条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依合同履行义务。再次,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1、依据《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在本案中,被告虽自知《电信条例》以及《全国手机卡预付费业务资费管...